向日葵中队新京报讯(记者慕宏举)《残疾人保障法》规定:“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当根据残疾职工的特点,提供适当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,并根据实际需要对劳动场所、劳动设备和生活设施进行改造。”那么,这里所指的“劳动条件”具体是什么?近日,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了一起相关案例。该案中,王某系肢体残疾人,由某街道残联介绍到某影城工作。工作一段时间后,影城店长与王某微信沟通,称将对王某工作内容进行部分调整,工作强度将有所增加,拟安排王某在检票口售票、检票、售卖商品等,并且撤掉检票口原有的工作人员座椅。王某表示工作强度可以去适应,但影城明知其没有椅子支撑,无法坚持八小时站立工作,仍将椅子撤掉,意在逼迫其离职。王某称,2022年6月8日影城口头将其辞退。王某申请劳动仲裁,后起诉至法院,要求影城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。法院经审理认为,王某主张影城2022年6月8日口头将其辞退,影城对此不予认可,王某亦未能对此提供证据证明,故法院对王某的该主张不予采信。但是从王某提交的与影城店长的微信聊天记录来看,影城虽然没有明确提出解除劳动合同,却在明知王某需要座椅才能工作的情况下,不予安排座椅,并增加工作量等。影城未能考虑王某的合理诉求,没有为王某提供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。鉴于本案实际情况,为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,法院最终判令某影城向王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。法官提示,残疾人是社会特殊困难群体,需要全社会格外关心、加倍爱护。国家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,促进残疾人就业,事关困难群众兜底保障,是我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体现。各类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残疾人平等就业权利,为残疾人职工提供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,不得在晋职、晋级、评定职称、报酬、社会保险、生活福利等方面歧视残疾人职工。残疾人应自立自强,通过劳动实现就业增收,增强自我保护和维权意识。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解除或者终止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、聘用合同的,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将责令其改正,用人单位要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。编辑 杨海 校对 刘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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