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案中,辩护人认为,“被告人努某虽没有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,但案件的其他证据足以证明其犯罪行为。检察机关提出的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的量刑建议过轻,望法院按照罪刑相适应原则,加重处罚被告人努某”。这不是辩护人该说的话,其扮演的角色更像是“第二公诉人”,在进一步指控犯罪。
值得注意的是,本案律师的“辩护人”身份,不是来自被告人或其亲属的委托,而是来自有关方面的指定。有必要指出,在职业道德、执业纪律方面,法律对指定辩护人和委托辩护人的要求并无二致。因此,指定辩护不是辩护人可以放弃职责、背离职责的理由。
当然,鉴于该名辩护人的错位行为,他已经没有资格再担任本案被告人的辩护人。因此,在接下来的法律程序中,如果被告人及其亲属仍不委托律师,那有关方面就需要为其重新指定一位律师当辩护人。
可见,法律对辩护人的角色定位,是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的“权益维护者”。这种角色定位决定了,辩护人有对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的“忠诚”义务。当然,辩护人对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的忠诚,不是无条件的“愚忠”,前提是“根据事实和法律”。
司法机关以国家的名义指控犯罪,与国家机器相比,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处于弱势地位,而通过辩护人的介入达到控辩平衡,有助于公平正义的实现。辩护制度的价值,正在于此。
rule 34/asriel《刑事诉讼法》第37条规定了辩护人的职责:“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,提出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无罪、罪轻或者减轻、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,维护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。”
对于本案的被告人来说,名义上有辩护人为其辩护,但事实上,被告人不仅未得到有效辩护,还遭遇了“第二次指控”,合法权益受到损害。二审法院据此认定原审程序违法,无疑是准确的。
指控被告人,背离了辩护人角色定位,违背律师职业道德。而更重要的是,辩护制度存在的基础,是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对辩护人的充分信任。一旦辩护人指控被告人导致信任坍塌,可能会从根基上动摇辩护制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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